“10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可以说,多德-弗兰克法案是让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影子银行监管,历经重重磨难,总结经验教训,反复博弈的结果。 107号文件的通知在多大程度上参考了美国的监管规则,并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做了一些调整。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立法理念是防止金融系统风险再次发生,比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 除107号文件外,我国迄今为止制定的所有重要金融监管规则都受到该法案的影响。 其中一部分直接借鉴《多德-弗兰克法》,另一部分借鉴其监管思路。
这类似于107号文件的立法形式。
首先,107日通知规定了比较灵活的区分影子银行的标准:监管薄弱,无论是银行领域的业务还是影子银行,任何监管都不是充分影子银行,而是信托企业、小贷企业、担保企业等金融机构,是银行的“影子银行领域的业务”。
其次,第107号通知确定了影子银行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这样的相关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文件制定相应的规则,不重复盲点和监管,为将来的解释责任做好准备。 对跨领域、跨市场的业务,根据金融危机后央行监管职责不断增加的国际趋势,确定央行担任影子银行的总体统计数字,并报告国务院。
最后,《107号文件》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以“负清单”的形式规定了禁止经营的范围。 此外,银行“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要求计入资本和储备,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水平。
该《107号文件》十分关注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该文件显示,银行理财资金与自身资金分开,不允许购买该行的贷款,也不允许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 监管机构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虽然事业部不是独立法人,但在存款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之间设立“围栏”是值得赞扬的。 但是,如何将存款业务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中分离出来,不让银行进行自身投资活动,是一个更为紧迫的问题。 去年6月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银行违约风险显现出来。
因此,如何借鉴《条例》,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实施多久,应该是规范我国“影子银行”立法的下一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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