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采用权的收回条件以及法律程序”
我国的土地都属于国家,国家通过划拨土地获得相应的财政来源。 土地的开采权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国有土地的开采权有严格的批准限制。 由于土地资源有限,有必要保证生存所需的耕地。 但是,如果有人侵犯了土地使用权的采用权,国家将收回国有土地采用权。
一、在什么条件下收回国有土地的开采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的开采权被收回:
1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采用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改建旧城,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
3、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出让等有偿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申请续期的。
4、由于单位的取消、迁移等原因。
5、经道路、铁路、机场、矿山等批准报废时,不得采用。
另外,依照第1、2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的采矿权时,应当对土地的采矿权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收回国有土地开采权的法律程序
1 .制定回收方案
经县级政府机关批准,市县级土地部门编制土地录用文件,起草被征收土地居民或公司搬迁申请,或者土地部门提出收回国有土地决定的解决意见,起草收回国有土地录用权的具体方案,公布有关事项,或者其他收回者知悉,
2 .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的采用者接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土地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 .修正案
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当事人表示的意见,制定收回国有土地开采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间内提交批准收回国有土地开采权的市县等人民政府市批准。
4 .补偿
通过无偿转让国有土地开采权取得的,应当向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但是,聘用期满或者被征收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除外。 其他被征收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开采权的,被征收人应当选择货币补偿、取现安排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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